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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23 [来源]: [浏览次数]:

软件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违纪学生的教育,落实教书育人的精神,引导违纪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学生受到学生管理部门违纪处分者均属违纪学生。  

第三条 违纪学生由学工办,分团委辅导员老师、各教研室老师等共同教育。  

第四条 对于违纪学生不能有偏见,不得歧视;应给予更多的关心,通过各种教育途径,使之能深刻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凡违纪处分未撤消的学生均适用本办法。考试作弊给予处分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二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对违纪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其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理想、有纪律的合格大学生学生。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应该注意方法,即要防止其重复违纪又必须避免伤其自尊心,造成不良后果。  

第八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有:集中组织学习、个别谈话教育、组织义务劳动、组织集体活动、思想动态汇报等方式。  

第九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内容有: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违纪学生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心理学、人生目标、崇高理想、思想道德等教育内容。  

          第三章  思想动态汇报  

第十条 为掌握对违纪学生的思想动向,及时对违纪学生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防止其重复违纪,特要求违纪学生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义务不定期主动向辅导员老师进行思想动态汇报。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进行思想动态汇报必须积极主动。  

第十三条 违纪学生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学工办进行思想动态汇报。  

第十四条 汇报内容包括:近期以来违纪学生近期思想认识、生活、学习表现情况等,以及对其他同学违纪现象的看法观点等。  

第十五条 定期书面思想动态汇报的上交时间为每月的2930号下午1700之前上交到学工办。  

第十六条 定期书面思想动态汇报字数不少于200字,且必须经辅导员审阅并签署在班表现情况。  

第十七条 定期和不定期思想汇报的情况将纳入违纪学生的考核范围,成为wei违纪降级或撤消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采用过程量化评比办法,每月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在每月的违纪学生会议上公布。  

第十九条 评比内容包括:品行态度(30分)、日常表现(30分)、思想汇报(20分)、出勤情况(20分)。也可以通过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义务劳动等或者通过英语四六级,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校级、省级、全国类竞赛获奖证书的可酌给予一定的加分。  

第二十条 各评比项目相辅相成,且各项分数有辅导员老师和违纪管理负责老师根据学生的真实表现情况负责填写。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比以下情况:  

1. 品行态度为学生的思想行为态度,根据认识违纪行为的深刻程度;  

2. 日常表现为学生的日常宏观表现是否积极主动,可根据班级操行评分;  

3. 思想汇报有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其上交的时效性及内容的深刻程度;  

4. 出勤情况根据学生是否有旷课、迟到及早退等现象及出席违纪生会议情况;  

   

   

            第五章  升级处分和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升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降级处分直至撤消违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降级处分,每降一级的最短时限要求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分撤消最短时限要求为:警告处分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六个月,记过处分为九个月,记大过处分为十二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半。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给予升级处分:  

1. 重复违纪行为;  

2. 组织煽动,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 知情不报、隐瞒事实或不配合调查;  

4. 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学生干部等行为;  

5. 周旷课累计10节;  

月考核连续三个月低于80分者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降级处分:  

1. 违纪后在校期间获得系、院表彰或者荣誉称号的  

2. 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荣誉的  

3. 积极参与班级或学校的活动且无旷课记录,无挂科,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不低于20%  

       4、月考核连续三个月高于95分。  

 第六章  撤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解除原处分的条件:违纪后本人能够深刻反省、接受教训、积极改正错误,在思想、学习和行为上确有显著进步,其中:违纪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解除原处分;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应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且必须具备第一个条件,方可解除原处分。  

1.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国家最低复试分数线者;  

2.违纪后获得学校奖学金一次以上者;  

3.违纪后在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和群团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奖者;  

4.违纪后通过六级  

5、量化操行管理连续六个月超过95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撤消处分需填写《违纪撤销申请表》。该表由其辅导员和班干部填写其在校表现;最后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审批后方可撤销。  

第二十九条  条违纪学生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将处分材料由其个人档案中取出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条  凡违纪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一律不得毕业,政治审查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在上报对违纪学生解除或降级原处分的意见建议时,其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材料必须完整。其中包括:  

1.违纪学生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违纪学生的定期思想汇报;  

3.填写完整的《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4.符合降级或解除处分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本办法自2013111日起实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软件学院学工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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