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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2-2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党员参加所在基层组织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课制度。

第三条 注重调查研究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结合本支部(小组)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 “三会一课”内容。要事先将内容通告给党员或与会委员,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

第四条 组织生活安排的内容要适当集中,每次活动集中解决一至两个主要问题。组织学习或听党课后,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加深体会,提高认识。

第五条 要坚持党性立场,坚持真理,不回避矛盾,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不苟同,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第二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每月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员和非党领导干部列席,听取意见。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或成员主持。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完成。

(二)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三)研究讨论群众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意见,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如何做好针对性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选优秀党员。

(六)党章党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要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对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广泛讨论形成决议,并做好记录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做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条 每次支委会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等),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第三章 党员大会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学期召开24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十三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并通过支部工作计划;

(二)讨论并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五)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七)讨论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凡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每次党员大会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等),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党课

第十六条 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可适当增加党课次数,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时间。

第十七条 党课内容:

(一)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三)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四)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第十八条 可采取请老师讲课、重点发言、电化教育、社会调查、知识测验等形式,尽可能使党课上得生动活泼,以取得良好成效。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课。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条 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党课。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第二十一条 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党课材料(党课记录、签到表、照片等),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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